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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业多久会猝死
近期,我国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矿难事故责任人往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但对于部分矿难事故而言,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却值得商榷。矿难事故责任者主观心态的认定以及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达到罚当其罪则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矿难事故类犯罪规定过于笼统,且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更多以过失犯罪论处,极少出现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的判例。过失犯罪其量刑幅度相对较低,然而针对部分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矿难事故类犯罪,仅仅以过失犯罪定罪处罚,无法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案件摘要
河南平顶山矿山案
河南新华四矿处于技术改良阶段,其营业执照、煤炭产许可证都已过期,并且也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9年3月,该矿被认定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停工时期,被告人李某、韩某等人未及时按照停工通知规定进行整改工作,不断实施了各种破坏瓦斯报警器的行为,将监测设备置于通风口处,致使监测设备无法进行有效监测。
被告人袁某作为原矿长助理,明确知悉瓦斯传感器无法正常监测瓦斯浓度,失去预警功能,却违反作业规定仍然组织大批工人下井开采作业。2009年9月5日,井下突然发生冒顶,井下通风机被掩埋无法正常运转。9 月 8 日,该矿场被责令停止作业,要求依法进行整改工作。但侯某、袁某等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井下瓦斯浓度不断聚集,电钻电线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重大瓦斯爆炸,导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二、法院判决
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平顶山矿难”案11月16日一审宣判,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涉案人员中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技术副矿长韩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安全副矿长侯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生产副矿长邓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矿长助理袁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案件分析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针对本案而言,第一、被告人李某、韩某等人明知矿厂生产许可证、执照都过期,且正处于整改时期,并被监测部门明令停业整顿的事实。
李某、韩某等人作为矿厂领导或高层管理人员,知悉自己所实施的一系列破坏报警装置、篡改数据以逃避监管的行为可能引起重大矿难事故,在事发前三天,该矿井还发生冒井,其应该认识到矿井此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并不具备避免矿难发生的有利条件或有利环境,毫无有效避免的适当理由或措施,轻率到了极端。第三、韩某、李某等人明知重大矿难事故结果存在将会发生的危险,且就其自身所认识的环境而言,冒此危险是不合理的。
李某、韩某等人并未认真对待矿厂所处的危险环境,并且继续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破坏行为,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矿难事故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第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对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上和意志因素均存在区别。
矿难事故类犯罪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对于矿难事故责任人而言,如果其在认识到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且不存在有利条件或有利环境,未采取阻止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甚至违反相关作业规定实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或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概率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更倾向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往往认定事故责任人主观上持过失心态,以过失类犯罪定罪处罚。河南平顶山重大矿难事故案是首个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的判例,也为今后矿难事故类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对矿难事故类案件故意犯罪立法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