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出生证明丢失需要重新补办,可以向原先签发单位申请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经过核实,在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如果因遗失或者被盗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就需要由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在未报户口之前,遗失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补办正副页;如果已经报户口,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就只需要补办正页。
想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由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提供的接生情况证明,以及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才能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如果需要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使用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