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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图书馆叫黄金屋
为什么图书馆叫黄金屋
“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这是阿根廷国家图书馆馆长博尔霍斯的名言。书籍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而图书馆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的汇集、栖息之地。然而,就是这么一座神圣的殿堂,却被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原馆长赖双平当成了权钱交易的舞台。他利用负责图书馆升级改造和书籍采购等职务之便,向多个业务往来单位索贿,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70余万元。
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27日,经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区法院对赖双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赖双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赖双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
据了解,赖双平受贿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海淀区监察委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第一案。
图书馆升级改造
趁机让腰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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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计划对老馆进行升级改造,安装图书自助借还系统。赖双平以馆长的身份向前来接洽的艾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但艾玛公司需要按照合同金额20%给予其好处费。在赖双平的帮助下,艾玛公司顺利中标图书馆两个项目,合同标的额高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赖双平通过这两个项目受贿人民币157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6年初,赖双平在尝到图书馆带来的“甜头”后,继续“开发”自己馆长这一职务的“生产力”。在新馆建设期间,他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可帮忙拿下图书馆音视频采购项目,但他同时提出该公司要把中标合同总额减去成本后的钱作为自己的好处费。这家公司如愿中标合同价格为400余万元的项目后,安排财务人员提取了10万元现金,在图书馆门口的马路边交给赖双平。
除音视频采购项目外,海淀区图书馆新馆在进行家具采购的项目中,赖双平也如法炮制。他向浙江宁波某金属制品公司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但前提是要合同金额的20%作为好处费。该公司为了中标该项目,答应了赖双平的要求。果然,该公司顺利中标,获得800余万元的合同。随后,该公司依约给予赖双平40万元好处费。
好处费“明码标价”
招标变成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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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此案中,赖双平索贿的套路如出一辙,即先向相关业务往来公司暗示自己具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力,同时按照合同标的比例向有意愿的“合作方”索要好处费。一旦被拒绝,他便立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此时拒绝其索贿的公司便“断送”了中标机会。
记者了解到,赖双平共向艾玛公司索贿两次,第一次要求好处费为合同金额的20%,第二次到了25%。被索贿者在证言中称,由于20%的好处费比例太高,可能难以覆盖其成本,但为顺利承接项目,只能按照这个比例先应允下来,在获得项目后提出以利润的20%计算好处费来试探赖双平口风。不料,赖听后非常生气,要求必须按照合同金额而非利润作为计算基础,并扬言如不同意可以随时把项目交给其他公司。
图书馆新馆的采购项目按理需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公开的招标,那么,赖双平如何敢拍胸脯确保能决定中标结果?
据艾玛公司相关人员称,项目在公开招标活动开展前,赖双平让艾玛公司配合海淀区指定的咨询公司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其效果是该项目方案实际按照艾玛公司代理的图书馆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量身定制。此后,赖双平还利用了该项目涉及新技术,且相关市场成熟度和竞争性不高等特点,给招标公司“打招呼”,让招标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均以艾玛公司提供的参数为依据,保证艾玛公司能够在评标时,较其他投标人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实现其综合排名第一的结果。可见,招标采购方式已然变成了披在赖双平和艾玛公司违法交易上的“合法化”外衣。
采购图书要回扣
找“黄牛”套现储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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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前后,海淀区图书馆在某图书大厦采购量巨大,赖双平便打起了图书采购这一长期“生财之道”的主意。
经过一番谋划后,赖双平主动找到该图书大厦团购部经理郑某,提出海淀图书馆作为采购图书的大客户,每年给图书大厦带去丰厚利润,而他作为馆长,图书大厦理应给予其个人一定的好处。
郑某对赖双平的意图心知肚明,为了不失去这个“大客户”,他便按照图书码洋7.9折的价格与图书馆签订采购合同,然后以7.6折或7.5折的价格在财务进行图书销售报账,将其中0.3到0.4折的差价为赖双平办理图书储值卡。
2015年至案发期间,赖双平通过上述途径共获得价值64万余元的某图书大厦图书储值卡。为了套现,他通过郑某找到“黄牛”,安排亲属与“黄牛”进行交易,而套现资金或以现金的方式当面交付,或以汇款方式转至其亲属账户中。
花言巧语拒认罪
法网恢恢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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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根据举报线索,赖双平因涉嫌受贿被查。在调查期间,赖双平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监察委最终以“零口供”将案件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这个藏在图书馆里的“硕鼠”是如何为自己辩护的呢?
据了解,在对赖双平依法搜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在赖双平的办公室里发现了记录有业务往来公司名称和金额等字样的记事本。赖双平称这是市场调研价格测试分析的一个记录,为后期签订合同提供参考,是“工作多年的习惯”。关于索贿的情节,他辩解曾与业务往来公司在电话里说过,但是对方都说不可能,现在比较严,不可能给他钱。
记者注意到,某业务往来公司称,在与赖双平接触的过程中,他说自己喜欢写毛笔字,直接提出希望对方为其购买砚台和毛笔,并在几天后主动发短信询问东西是否买好。除此之外,他还主动索要过乒乓球拍、汽车玻璃贴膜等财物。据了解,被索贿者对赖双平的评价是“这个人比较黑,在做生意过程中要回扣的数额比较大”,“太贪钱了,一点零头都不放过”。
2017年8月16日,赖双平经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依法留置。由于赖双平在调查期间始终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属于“零口供”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公诉人的数次讯问,赖双平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此外,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调查,又对赖双平追加两起合计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9日,海淀区检察院就赖双平受贿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赖双平利用担任图书馆馆长的职务便利,向艾玛公司等4家单位索贿,合计人民币270余万元。庭审中,公诉人申请两名证人出庭,并当庭播放了赖双平向行贿人索贿的录音,出示了记录有受贿金额的记事本等证据,以完整、清晰的事实和逻辑有效证明了赖双平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18年12月27日对赖双平受贿案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今年4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诉人说案
堵住招投标暗箱操作的“黑洞”
“人生是道选择题,对错常在取舍间”。赖双平1964年生,至2017年案发时已经过了知天命之年。然而,在贪与廉之间,他选择了错误的一边,最终改变了人生的轨迹。图书馆是收藏知识、传播知识的地方,不是个人的摇钱树,赖双平的所作所为,是对“书中自有黄金屋”的错误诠释。作为图书馆馆长,本应该掌好权,用好权,借着图书馆改造升级的契机为人民群众造福谋利,但他却把自己的私欲注到了公权中。手握权力却忘却责任,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这起案件中所暴露的其他一些问题,同样值得思考和关注。
一是招投标环节一旦形同虚设必定滋生腐败。在赖双平多次索贿的过程中,他主要利用了其作为馆长的职务之便控制招标采购结果,让本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采购活动变成了暗箱操作的“黑勾当”。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中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现对公共资金有效、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预防腐败。但在本案中,赖双平利用职权,让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从表面上看并无明显问题,但背后却通过各种手段实际操控了招标的过程与结果。比如,在项目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阶段,为参与招标的单位设定“私人定制”标准,使其获得突出的竞争优势,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形成“萝卜坑”式采购。又比如,在招标公告发布阶段,招标公告选择在春节前夕发布,只暗中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他投标单位由于没有看到招标公告导致错过该项目信息,从而失去投标机会。还有,在开标阶段串通投标,虽然有多家投标单位,而实际上这些投标单位都是一人控制,存在“陪标”现象,目的是为了让提前打招呼的单位中标。
二是行贿人甘愿“献金”是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权钱交易的后果是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在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赖双平并没有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而是通过提高项目预算的方式为自己未来获利留下更大的“空间”,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例如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中,宁波某金属制品公司做出来的项目预算是680万元,赖双平让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100余万元,总预算约840万元,最终该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800余万元,赖双平从中获得40万元好处费。由此可知,行贿人之所以愿意给赖双平如此高比例的好处费,关键就在于最终还是由国家埋单。
三是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招投标过程监管缺失,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营商环境恶化。赖双平作为海淀区图书馆的负责人,在与多个业务往来单位接触过程中,明确表明自己拥有决定招标结果的权力,既可以“搞定招投标这些事情”,也能够在供应商拒绝其索贿时“随时将项目交给其他公司做”。赖之所以敢如此口出狂言,有恃无恐,关键在于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内部决策程序的规范作用失效,才形成这种“一手遮天”的局面。而在外部,对招投标的过程也缺乏足够的监管,让一些异常的、不符合常规的操作大行其道。据拒绝赖双平索贿而“合作告吹”的供货商证实,在现今市场竞争已白热化的态势下,利润空间已十分有限,但拒绝赖双平的索贿,又必然会失去中标甚至投标机会,这些供货商都表达了深深的无奈和对未来发展的焦虑。由此可见,“赖双平”们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严重、深远的影响在于,造成了市场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主动行贿的恶性循环,造成整个营商环境的不断恶化。(案件承办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陈高慧)
(简洁 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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