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大野战军是第一野战军(西北野战军)、第二野战军(中原野战军)、第三野战军(华东野战军)、第四野战军(东北野战军)的统称。
2、194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将野战军编制为野战军和野战军,命名为所在战略区域,并进行定期编制和统一指定。全军分为四个野战军和五个军区,分别是西北野战军、中原野战军、华东野战军和东北野战军,以及华北、西北、中原、华东和东北军区。1949年1月15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野战军番号改按序数排列的决定》:根据战争的发展,野战军已不适合用军区名称命名,按序数排列。西北、中原、华东、东北野战军依次改为一、二、三、四野战军。